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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资产处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5-12 | 【 字体:    

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科办财〔201487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执行。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院财务局牵头组织院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院财务局具体负责院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资料审核工作,负责院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资料汇总填报工作和院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资料整理填报工作;院成果转化局负责院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审核工作,负责院本级(包括院本级各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资料汇总填报工作。

二、按照农业部统一安排和部署,我院制定了《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见附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在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政策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成立由单位领导、财务、资产、成果转化、审计、纪检(监察)、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的产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执行。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包括职务、职称、分工职责、电话)和工作方案于515日前一式二份正式行文报院。

三、8月初,院财务局和成果转化局将组织对院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进行集中会审(会审通知另行下发)。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报农业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修改补充完善后再重新上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组织完成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应当及时向院财务局或成果转化局书面说明原因,经报农业部财务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各单位报送的材料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七份,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

四、产权登记工作要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五、此次进行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31231日。201295日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后,在财政部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可以凭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直接办理发证手续,并将相关数据录入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六、此次产权登记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基础,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文件、证件等权属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合规的要求进行。决算数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不符的,应尽快进行核对校正,做到相互衔接。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涉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处理。各单位在报送产权登记相关材料时,应当对存在产权纠纷和争议的资产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七、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将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报送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产权登记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院财务局沟通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联系人/电话:院财务局资产处,李强/010-82109447

             院成果转化局产业处,漆谦益/010-82105659


                                                               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